(2017)津0103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庆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853号被执行人:被告人杜庆明,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创意盛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地产销售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庆明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杜庆明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28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杜庆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述琦审 判 员 郝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