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王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王玲,王继侠,刘莉,王亚利,孙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781927,单位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芹。诉讼代表人王芹,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辩护人刘红,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玲,女,1975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付春华,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德宁,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继侠(曾用名王娟),女,1970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黄保学,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莉,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安徽省太和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系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药分公司销售部副主任,现住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张世文,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亚利,女,1975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无业,住安徽省太和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孙颖,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晓晴,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盛士东,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玲、王继侠、刘莉、王亚利、孙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芹及辩护人刘红、被告人王玲及其辩护人付春华、陈德宁、被告人王继侠及其辩护人黄保学、被告人刘莉及其辩护人张世文、被告人王亚利、被告人孙颖及其辩护人王晓晴、盛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王玲通过被告人王继侠、刘莉、张雪英(在逃)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税额共计5227947.38元。其中,被告人王玲安排本单位会计被告人孙颖将其中税额共计5225497.56元的2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被告人王亚利帮助王继侠取票、换票、收取开票费。上述2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直接通过犯罪嫌疑人王继侠开具的为192份,税额共计4469566.17元;通过被告人刘莉开具15份,税额共计758381.2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玲、王继侠、刘莉、王亚利、孙颖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玲、王继侠、刘莉、王亚利、孙颖定罪处罚。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玲、被告人王继侠被告人刘莉、被告人王亚利、被告人孙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单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单位一直配合、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2、被告单位愿意退赔其造成的国家的税款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最低罚金。被告人王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玲有立功情节;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合计10418653.49元,税额1513852.85元;4、被告人王玲同意补缴税款,根据被告单位银行账户余额可以实现;5、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王玲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继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继侠介绍虚开发票192份、数额4469566017元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全部由被告人王继侠实施;2、被告人王继侠系介绍、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王继侠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王继侠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刘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莉系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应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刘莉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2、被告人刘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刘莉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莉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孙颖的辩护人王晓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颖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孙颖作为公司会计,被动参与,系从犯;3、被告人孙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孙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孙颖的辩护人盛士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部分事实不清;2、被告人孙颖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孙颖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孙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客户购买药品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继侠、王亚利、张雪英(在逃)等人合伙帮助其他公司虚开发票,直接或者间接从不需要发票的客户手中以票面额9%至11.2%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换票联,后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票面额9.7%至11.5%的价格向外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被告人刘莉作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药分公司销售部副主任,其为了维系客户,直接或者间接从不需要发票的客户手中以票面额9.75%左右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换票联,后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出售。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王玲联系被告人王继侠、刘莉,被告人王继侠、刘莉帮助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价税合计35980573.95元,税额共计5227947.38元。其中,被告人王玲安排本单位会计被告人孙颖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并将其中税额共计5225497.56元的2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被告人王亚利帮助王继侠取票、换票、收取开票费。上述2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直接通过被告人王继侠联系开具的为192份,价税合计30761126.36元,税额共计4469566.17元;通过被告人刘莉联系开具的为15份,价税合计5219447.59元,税额共计758381.21元。另查明,被告人王继侠、王亚利通过向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出售发票非法获利约15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15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接淄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发公安部经侦局、国税总局关于对辽宁1.0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开展协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线索,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侦查。2016年5月24日,民警将王玲、孙颖传唤到案。2016年7月4日,刘莉被抓获归案,2016年9月9日,王继侠、王亚利被抓获归案。(2)办案说明,证实该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恒信公司大量接受安徽华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财务负责人王玲通过个人账户向刘莉、王亚利等人支付开票款项。2015年10月份,民警查询调取了刘莉、王玲、王亚利的银行账户明细,以上针对接受华源公司虚开发票的侦查活动均在2016年5月份首次传唤案件嫌疑人之前;在看守所辨认时由于看守所规定不允许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提审室,因此辨认过程无见证人在场。(3)王亚利记录本复印件,证实王亚利给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换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等相关信息。(4)认证发票明细,证实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况。(5)涉案发票复印件,证实涉案发票的情况。(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民警接受证人王某1提交的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清单的情况;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经侦大队侦查人员向孙颖、杨某、王玲调取相关涉案物品及发还的情况;民警对涉案物品的扣押及发还情况。(7)刘莉记录的返利清单本复印件,证实刘莉对给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开票予以记录的情况。(8)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4年9月25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王玲农行账户向王亚利的农行账户打款7笔,共计打款811961元;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王玲工商银行账户向王亚利的农行账户打款32笔,共计打款2739796元;以上打款共计39笔,打款总额为3551757元。(9)截图打印件,证实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华源向恒信公司实际供货并录入GSP进销存系统。(10)账面、发票明细,证实孙颖整理的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账目往来情况及孙颖根据蓝色拉杆夹票据传递簿整理统计的2014年至2015年5月期间安徽华源向恒信虚开发票的情况;本案中虚开的207份发票明细情况。(11)支票存根、转账支票复印件,证实支票存根及转账支票记载的恒信向华源支付货款情况;唐某证实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向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上单位主管、会计一栏非其本人签名。(12)发票传递登记表,证实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记录在蓝色拉杆夹内的票据传递情况。(13)发票换票登记明细,证实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到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的发票系王娟、刘莉所领。(14)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内容为①本公司员工唐某系电脑员,负责药品销售,其签字证明没有收到相关款项;②公司没有收到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相关银行承兑汇票、转账支票及对应的款项;③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调取本公司开到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162份已全部提供复印件,并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具体开发票的经办人、在每张发票开票人项下均有记录。关于具体的取发票的人,因为任何人均可以凭本公司收款时开具的换票联换取增值税发票,故换取增值税发票的人为不特定人员,可能为购货单位的人,也可能是购货单位委托的其他人。据了解,代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换票次数较多的人叫王娟(音),女,其他信息不详。本公司的西药公司销售大厅工作人员刘莉也帮该公司换过票;④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从本公司采购付款方式多为刷卡或付现金,没有发现电汇、承兑的付款记录,本公司对该公司没有对应的往来账目记录及对应的记账凭证;⑤本公司对公账户、辅助账号的相关情况;⑥本公司与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没有未结清的货款,也不存在对方预付货款的情况;⑦因保管不善,公司部分发票换票簿已无法找到。(15)短信往来打印,系王玲手机中存储的与华源王娟(王继侠)、华源刘莉间的短信记录及通话记录,证实了虚开发票及开票费用计算情况。(16)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证实2012年至今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情况;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间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204张发票已认证抵扣,3张未抵扣。(17)税务处理决定书,2015年7月21日淄博市张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恒信作出税务处理的情况。(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19)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户名为王玲建设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被冻结的情况。(20)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出具的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证实王玲于2017年1月8日10时42分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一名上网追逃的逃犯,后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民警根据指挥中心指令将网上逃犯抓获。(21)支票去向资料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虚假支付华源公司货款的支票去向及王玲账户的交易情况。(2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玲、王继侠、刘莉、王亚利、孙颖的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1)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自2010年5月开始在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质检部工作,负责审核公司供货商资质和药品核发资质。王玲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是孙颖。2015年7、8月份王玲给王某1一些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随货同行单,并让其伪造空白购销合同,制作虚假的出入库登记。王某1单独将随货通行单收了起来,并未做入库处理。王玲应该是为了给公司抵扣税款,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应对监管才制作货物的虚假入库。王某1对王玲给的虚假的随货同行单按照票据传递簿上记录的数额、时间进行了区分,发现2015年12月28日后的67张华源开至恒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8份对应的随货同行单,王某1可以确定该58份随货同行单均没有真实货物。(2)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杨某到恒信公司上班,半月后一直在质检部工作,负责货物入库、储存、及入库单制作、接收快递登记。恒信实际经营人是王玲、王霞,王玲负责财务。公安机关从杨某办公室调取的随货同行单是王玲、孙颖给的,让其按随货同行单做入库登记,杨某明白这些随货同行单都是没有真实货物的。杨某对王玲给的虚假的随货同行单按照票据传递簿上记录的数额、时间进行了区分,发现2015年12月28日后的67张华源开至恒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8份对应的随货同行单,该58份随货同行单均没有真实货物。再对照恒信公司GSP系统检索,发现2015年12月28日后的67张华源开至恒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货物,在杨某记录的正常发票传递簿中该67张发票没有登记。(3)王芹的证言,证实2006年初,王芹将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公司交给其妹妹王玲、王霞,妹夫刘洪贞打理。王芹于2005年底或2006年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订购药品并认识了刘莉,王芹去青岛之后,便将刘莉的联系方法给了其妹妹王玲,其后就是王玲和刘莉联系。(4)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2系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药分公司经理,西药分公司销售部副主任是刘莉,主任是胡国辉。按照公司规定,公司工作人员是不能代替客户换取发票的,销售部会议多次要求公司员工按照规范、按流程为客户开具发票,不允许有买卖发票情况发生。(5)唐某的证言,证实唐某在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药分公司销售部工作,销售部主任是胡国辉,副主任是刘莉,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是刘莉的客户,唐某不认识恒信公司的人,该公司货款如何缴纳、发票如何换领其不清楚。支票存根上唐某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华源西药分公司有票贩子,但公司有规定,分公司王某2也讲过不允许员工参与倒票卖票。但员工为了留住客户,完成任务不扣工资,就会帮客户卖票。2015年左右,刘莉在销售部开会时说为维系淄博恒信客户,电脑员把不要票的客户换票联开成恒信医药公司,提供给刘莉,当时胡国辉是否表态唐某记不清了。(6)胡国辉证言,证实胡国辉系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药分公司销售部经理,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是刘莉的客户。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确实有票贩子存在,公司管不住票贩子,但公司的业务员是不允许倒票的,胡国辉与王某2在部门会议上都提过这方面的问题。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玲供述和辩解,证实王玲2007年起担任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安机关扣押的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票据传递簿上2013年以后孙颖记录的均是没有真实交易的发票,这些发票是通过刘莉或王娟购买的。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玲支付购票费用,通过王娟自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虚开了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435604.14元,税额共计1516334.67元。其中已认证抵扣64份,价税合计10418743.49,税额为1513884.85元。开票费用均由王玲农行账户、工行银行账户网银转至王亚利的农行账户,王玲的手机短信对以上开票费用结算过程进行了记录,以上发票情况均在公安机关扣押票据传递簿上有记载。票据传递簿有五条记录共15张发票系通过刘莉虚开,时间是从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4月21日,价税合计5219447.59元,税额共计758381.21元。以上部分发票虚开情况在公安机关扣押的刘莉记录本中有记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会计孙颖认证抵扣。孙颖会告诉王玲当月进项发票较少,让王玲催进项发票,孙颖知道虚开发票的事。王玲让孙颖根据虚开的发票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并负责记录传递簿。虚开的发票是使用支票或承兑汇票方式虚假入账。2014年以来,恒信公司开出的收款人为安徽华源医药公司、带有“唐某”签名的支票存根复印件46张,存根上的字是王玲写,实际支票没有付给华源,都是转到崔玉凤、王伟或陈秀静的个人账户上,用于公司其它支出了,唐某是华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在华源公司发给恒信公司的资料上有她的名字,为了制造支票已被华源取走的假象,所以支票存根签上了唐某的名字,这个名字应该是孙颖的。(2)被告人王继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以前,王继侠和张雪英在华源西药分公司大厅打零工,帮着购药客户提货、要返利、发礼品,挣点零花钱。2012年的时候,王继侠和张雪英就从事倒卖发票的生意了,如果有客户需要买发票,就会通过华源西药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王继侠,王继侠等人再去找需要卖发票的客户,从卖票客户手里买下发票的开具权,也就是一张写着购票单位名称的换票联,然后去大厅换票室找华源公司换票员换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购票客户,从中赚取差价,一般需要付给卖票客户票面额9%-11.2%左右的购票费,再加上一点卖给购票客户。一般面额一百万的发票能赚500元左右。王继侠后来把其妹妹王亚利叫来帮忙,每月付给王亚利2000元工资,除去王亚利的工资,剩下的钱王继侠和张雪英平分。王继侠没有银行账户,都是用王亚利、张雪英的账户收开票费,开票费到账后,除了提出买票的钱外,剩余的利润都存在她们的账户上。王继侠等人平时就待在华源公司大厅,华源公司西药分公司上到公司领导,下到每一个工作人员,都知道其是倒卖发票的,很多卖票客户、买票客户都是通过华源公司的业务员找其买卖发票。华源公司西药分公司的大厅主任、业务部副部长刘莉或分公司副经理陈玉海有时会找王继侠等人谈话,要求不能把票点压得太低,怕卖票客户钱收少了,以后不在西药分公司订货。除了王继侠等人,华源公司西药分公司大厅还有一些票贩子。三、四年前,有一个妇女(后来知道是王玲)给王继侠打来电话,其自称是淄博恒信医药公司的,找王继侠买发票,王继侠问对方怎么知道电话的,对方说是刘莉让其联系的,从那时起,王继侠就开始帮恒信医药公司购买发票了。王玲与王亚利账户共计3551757元的业务往来全是打的按11%左右收的开票费。通过对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票据传递簿、王玲与王继侠之间的手机短信、银行往来明细、会计凭证、抵扣联,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4月28日,王继侠共从华源给恒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合计10435604.14元,税额共计1516334.67元。而从2014年9月25日(王亚利账户第一次收到恒信公司的打款)至2015年12月25日间,华源开给恒信的145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王继侠结合票据传递簿及转款明细、发票明细,其中1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王继侠卖给恒信的,且王继侠对该125张发票对应的票据传递簿的记录进行了梳理,以上1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325522.22元,税款共计2953281.2元。加上之前67张发票,王继侠共卖给恒信价税合计30761126.3元的发票,税额总计4469615.87元。(3)被告人刘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莉系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药分公司销售部副主任。华源公司不收承兑汇票,刘莉接收业务中也没有使用转账支票的情况。2012年或2013年时,淄博恒信医药公司负责人曾到华源联系购货,刘莉接待。2014年开始,恒信公司基本不再实际订货。刘莉与恒信公司都是电话联系。2013年初,王芹就给其打电话,说公司缺少进项发票,让刘莉从华源搞一些来抵扣税款。刘莉便找王娟或直接联系购货客户给恒信公司开票,其为恒信联系购买发票是纯属帮王芹的忙,因为其曾经是刘莉的客户,刘莉不从中营利。2015年8月后,刘莉不再管开票的事,让恒信直接找王娟买。刘莉在返利清单上,记载了部分为恒信虚开发票的情况。王亚利是与王娟一起在华源西药分公司靠出售华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生的,王娟用王亚利的账户收开票费。刘莉根据恒信票据传递簿看出,其中有6条记录与刘莉有关,刘莉分别对六笔传递簿的记录及结合账户收开票费情况进行了梳理。刘莉给恒信虚开发票的事其曾在公司业务会上给销售部经理胡国辉提出此事,刘莉认为这是公司行为。(4)被告人王亚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8年春节后,王亚利就在华源公司西药分公司与王继侠、张雪英一起倒卖发票,王继侠、张雪英给王亚利发工资。王亚利的主要工作就是帮她们从零散的票贩子手里收换票联,让卖票客户在开具换票联时把单位开成购票客户的,王亚利再拿着换票联去换发票,发票换好后,一般是给张雪英,由她邮寄给购票客户。淄博恒信医药公司的开票费都是用王亚利的农行账户收的,收到款后王亚利负责提出款来,把开票费支付给卖票人,剩下的利润交给张雪英。购票客户都是大厅的工作人员或者零散票贩子介绍来的,卖票客户也多是华源的工作人员和票贩子找来的,王亚利她们一般不和卖票客户直接接触,只是告诉中间人(华源的工作人员、票贩子)需要把发票开到什么地方。开到淄博恒信的发票,都是张雪英、王继侠去联系购买,王亚利只负责按要求去找中间人收换票联。都是王继侠和恒信医药公司联系,告诉对方需要打多少开票费,一般是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额的11%左右收取开票费,绝大部分钱是要转给卖票客户,每100万面额的发票只能落下500元的利润。2014年9月25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王玲农行账户向王亚利的农行账户打款7笔,共计打款811961元。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王玲工商银行账户向王亚利的农行账户打款32笔,共计打款2739796元,以上打款39笔,共计打款3551757元,按照11%的开票比例计算,应该卖给了恒信322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都是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实际货物是卖票客户买去了。王继侠和张雪英不是按各自联系的客户分钱,她们俩是一起的,无论谁联系的客户,收了开票费后都先转给张雪英,她们俩每月分一次钱,都是平分。(5)被告人孙颖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孙颖系2011年4、5月份到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财务方面孙颖向王玲汇报。2011年4、5月份开始恒信在缺少进项发票时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上游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每到月底,公司王玲会问孙颖本月进项和销项差额,为少缴税款,王玲会联系客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孙颖让其抵扣税款,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购买的这些发票王玲安排孙颖单独登记在一个蓝色发票使用记录本上。正常入库和出库单由业务部制作,而购买的出入库单由孙颖制作,因为这些交易没有真实货物,王玲安排孙颖制作,销货时孙颖将虚假的货物分摊到下游的销售客户中。在传递簿中还有几条传递记录后面写着刘莉的名字。根据传递簿记录以及会计凭证、发票抵扣联凭证,2014年至2016年5月期间,恒信公司共计自华源公司虚开了价税总计为四千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总计七百万元。从账目上看,华源的货款均是使用支票和承兑汇票支付的,但具体这些承兑和支票付给了谁孙颖不清楚。现有的46张支票头上登记的领取人均为唐某。孙颖不清楚公司有无实际支付给华源公司上述支票上的货款,孙颖是根据王玲提供的支票头做的账,支票上的字是王玲写的,“唐某”的签名是王玲让孙颖写在支票存根上的,孙颖不认识唐某。4.辨认、搜查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刘莉辨认王继侠即是王娟;刘莉辨认王亚利;王继侠辨认张雪英;王亚利辨认张雪英;王芹辨认出刘莉。(2)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5月24日,办案民警依法对位于张店区新村西路12号的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搜查的情况;2016年7月4日,办案民警依法对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药分公司销售部进行了搜查的情况;2016年9月9日,办案民警依法对王继侠位于安徽太和县细阳北路西一巷3号1户的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2016年9月9日,办案民警依法对王亚利位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细阳北路西1巷1户四楼的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5.电子数据,系银行提供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版、张店区国税局提供恒信公司进销项电子数据、涉案发票明细,证实王玲账户分别与刘莉、王亚利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案发票及银行账户交易相关信息。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无异议。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王继侠的辩护人、被告人孙颖的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王玲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王继侠的部分供述有异议;被告人刘莉的辩护人对华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王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颖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王继侠、王亚利、刘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继侠、王亚利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刘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王玲、孙颖、王继侠、王亚利、刘莉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继侠、王亚利、刘莉帮助、介绍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孙颖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可对其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刘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莉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玲分别与被告人王亚利、刘莉的打款记录,以及被告单位用于记录虚开发票的发票传递登记表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对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安机关在掌握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后将被告人王玲、孙颖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均构成坦白,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玲的辩护人、被告人孙颖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玲、孙颖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王玲、王继侠、王亚利、刘莉、孙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玲积极退缴全部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税款损失,可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凭执行通知书执行。)被告人王继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亚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单位淄博恒信医药有限公司退缴的税款832094.2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王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65内的4393403.2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继侠、刘莉非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健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人民陪审员 王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