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倪旭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倪旭明,王月琴,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诉讼代表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被执行人倪旭明,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王月琴,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杭东证经字第60561号公证书及(2017)浙杭东证经字第6101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人民币281048.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115.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倪旭明名下车牌号浙G×××××大众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