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常秀环与张广礼、贾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秀环,张广礼,贾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554号原告:常秀环,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会军。被告:张广礼,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贾会春,女,年龄不详,现住承德市兴隆县。原告常秀环诉被告张广礼、贾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秀环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紧张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2年7月20日被告累计借款40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据,约定了利息,但被告只是按照约定偿还利息至2013年9月15日,此后没有偿还本息,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13年9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原告起诉后,本院两次安排开庭,均因被告张广礼被刑事羁押未能如期开庭。2017年8月1日,本院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称被告张广礼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现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经本院向原告常秀环释明,原告常秀环同意本院驳回起诉,待被告张广礼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张广礼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现刑事案件尚未审理,致使本案无法进入民事审判程序,经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同意本院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秀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回原告常秀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史 婷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韶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