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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德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欧亚美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德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欧亚美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德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远东国际汽配城。法定代表人:魏裕卜,经理。被执行人:欧亚美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座703。法定代表人:赵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海,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德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亚美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德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案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及与涉案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案件受理费286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本案案外人赵文海已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