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10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630号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阳高村。法定代表人:陈露,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1008。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零一元,由原告湖南华测创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钟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