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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蔡纪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纪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刑初42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纪华,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汉族,农民,家住会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纪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纪华祖上传下来一把旧鸟铳,因为年久不能正常击发。2012年左右,被告人蔡纪华在未办理合法持枪手续的情况下,请同村的徐某1帮其将鸟铳修好,后被告人蔡纪华将该鸟铳一直藏匿在家中,偶尔用于上山打鸟。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纪华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蔡纪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纪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会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会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明、会昌县公安局高排派出所证明及证人徐某1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纪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自己不符合配备枪支条件而擅自持有鸟铳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蔡纪华于2017年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纪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人民陪审员  彭会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连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