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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成都御栈贸易有限公司与江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御栈贸易有限公司,江志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516号申请人:成都御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环四巷*号*幢***号。法定代表人:李昊洲。委托代理人:龚倩,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江志豪,男,彝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区甘洛县。原告成都御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御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志豪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52573.7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万静向我院出具担保书,愿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158号-1层1476号房屋(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御栈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江志豪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52573.7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担保人万静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158号-1层1476号房屋(权×××)予以查封。申请人成都御栈贸易有限公司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