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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海、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海,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谢自强,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南路碧桂华庭内超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36635H。法定代表人:丁蕃志,执行董事。徐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裁字[2017]第50号裁决,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1069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既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桂05执49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云南路48号碧桂华庭G幢3003、3004、3005、3006、3007、3008、3009、3010共8套房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除上述已执行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另案债权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房产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正在再审中,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盛达审 判 员 赵海洲审 判 员 张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日法官助理 王亚明书 记 员 王金利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