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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传金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金,王国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028号原告:王传金,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国忠,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婉,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金与被告王国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传金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奚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