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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国飞、吴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国飞,吴萍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371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号联合大厦*幢*单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国飞,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吴萍华,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国飞、吴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