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魏茂礼、王一然、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魏茂礼,王一然,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彭松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鑫,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魏茂礼,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一然,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房靖,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魏茂礼、王一然、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魏茂礼、王一然、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魏茂礼、王一然、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