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吉与曲猛、曲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曲猛,曲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306号原告:孙吉,男,1956年5月9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曲猛,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曲岩,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吉诉被告曲猛、曲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