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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吉与曲猛、曲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曲猛,曲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306号原告:孙吉,男,1956年5月9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曲猛,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曲岩,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吉诉被告曲猛、曲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