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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柯卫军、叶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卫军,叶建明,邱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616号申请人:柯卫军,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7310092959)被执行人:叶建明,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7111015010)被执行人:邱启龙,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8807204551)申请人柯卫军与被执行人叶建明、邱启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0825民初6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柯卫军与被执行人叶建明、邱启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财产及相关信息,申请人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线索提供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