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喻荣生与余国胜、余武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荣生,余国胜,余武官,官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749号原告喻荣生,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委托代理人曾志吉,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胜,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余武官,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官小辉,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荣生与被告余国胜、余武官、官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荣生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余武官、官小辉已经给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武官、官小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荣生撤回对被告余武官、官小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荣生负担。审判员  江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