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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学平与马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平,马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568号原告:陈学平,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民强,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达,男,1986年4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1-6楼)。负责人:方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公司员工。原告陈学平与被告马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学平于2017年8月1日以已经同马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平撤回对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陈学平负担。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