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567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中华资产实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鹏航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中华资产实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鹏航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鑫牛管业有限公司,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67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大中华资产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2503室。授权代表:TanChekKhiaw被执行人:浙江鹏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池张姜坞村。组织机构代码:78183568—3。法定代表人:张林华。被执行人:浙江鑫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组织机构代码:66834287—9。法定代表人:陈傅忠。被执行人: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欢潭村。组织机构代码:67399716—7。法定代表人:蒋敏儿。申请执行人大中华资产实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鹏航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鑫牛管业有限公司、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5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370万元及利息,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72008元,执行费936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孟冠峰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杭州鹏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欢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杭萧国用2010第19000**号),得款2018.4万元。余款经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5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