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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180号原告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水,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俊成,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景娜,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彦荣,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林丽,女,1990年6月4日生,汉族,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45元,减半收取28322.5元,由原告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宋世茂审 判 员  李翠红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车亚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