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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利鹏、景德镇市第二十六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利鹏,景德镇市第二十六中,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罗利鹏,男,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理人:丁某,女,汉族,住所地江西省,系罗利鹏母亲。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二十六中,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表人袁志宏,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法定代理人:程某,女,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罗利鹏申请景德镇市第二十六中、刘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03民初57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景德镇市第二十六中、刘杰应支付申请人罗利鹏案款94968.0元,承担执行费1325.0元。本院已执行22810元,尚有7348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杰未成年,且未参加工作,程某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03执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段久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