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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玉禄、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分公司等与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禄,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分公司,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850号原告赵玉禄,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470号悦山国际G楼1208室。被告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原告赵玉禄、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分公司与被告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赵玉禄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无此单位,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禄、哈尔滨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旭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