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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小奔与吕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奔,吕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884号原告姚小奔,男,汉族,1954年8月6日生,住尉氏县。被告吕国锋,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生,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奔与被告吕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小奔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吕国锋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小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裴 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