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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赵云峰,王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负责人倪存真,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长安区广安大街。法定代表人张秀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云峰,男,40岁,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新河县,被执行人王会玲,女,40岁,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新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赵云峰、王会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明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津申线缆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赵云峰、王会玲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