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曹道金、樊有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道金,樊有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道金,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中,襄阳市襄州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有萍,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道金因与被上诉人樊有萍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曹道金以樊有萍长期拖欠承包费为由,要求樊有萍支付其承包费并解除承包合同。二审中,樊有萍提交了土地被征用的相关证据,称所承包水坝已分批次被全部征用,合同已实际终止履行。诉争水坝是否被征用,被征用时间以及面积这些基本事实不清,该事实涉及曹道金诉请拖欠承包费数额的认定以及诉争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原判对该节事实未作调查,认定樊有萍拖欠承包费57600元证据不足。与此同时,原判认定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四年之久,又对曹道金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驳回,适用法律亦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道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何绍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