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2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沅江与隆福军、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隆珊立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福军,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2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沅江,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隆福军,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11#1-11栋)。法定代表人:隆福军。原告姚沅江与被告隆福军、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隆珊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227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隆福军持有的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长沙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沅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隆福军持有的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4%的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长沙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