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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光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光龙,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8日被逮捕,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光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光龙于2016年3月26日凌晨,在本市船营区珲春街广联网吧盗窃该网吧收银台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其挥霍。被告人赵光龙于2017年3月23日10时许,在本市船营区黄旗街红太阳小区3号楼,趁失主万某不在家之机,将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万某。另查明,被告人赵光龙在2014年因偷窃被处治案拘留1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光龙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举的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光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盗手机被收缴并予返还,本人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并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光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光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船营区珲春街广联网吧退赔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蒲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维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