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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财保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三仔、彭火根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三仔,彭火根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财保51号之一申请人:赵三仔,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申请人:彭火根,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赵三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赣1023财保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彭火根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申请人陈火根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彭火根银行25000元存款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赵三仔的车牌号为赣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彭火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琼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