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江与李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李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80号之一原告:张江,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江与被告李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燕青人民陪审员 XX军人民陪审员 肖 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余增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