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大伟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201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儿童,住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理人马立伟(系李某某母亲),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李大伟,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李大伟应支付申请人李某某抚养费7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大伟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大伟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