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勐泐大道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57782863D。法定代表人:苏绍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代强,男,系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乡(现为勐海县勐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5702762。法定代表人:王子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雪晶,女,系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民初35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理由:因上诉人已向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勐遮加油站投入了巨额资金,若解除《黎明公司第一加油站租赁承包合同》,上诉人将面临巨额损失,投入损失及本案其他争议标的额总和金额超过10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省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院所受理的案件为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现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江舟审判员 玉的勒审判员 徐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