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继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5刑初96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祥,曾用名刘伟,绰号“伟哥”,男,生于1979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2009年2月2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继祥在梓潼县文昌镇中和街东段出租房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容留饶某、何某、曹某三人吸食冰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继祥违法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继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继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另查明:1、2017年3月13日,曹某、饶某、何某三人的尿检呈阳性,均因吸食毒品被梓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被告人刘继祥于2017年4月12日到案后,尿检结果呈阳性;3、梓潼县公安局在办理饶某、何某、曹某等人吸食毒品一案中,发现被告人刘继祥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公安民警于2017年4月12日在文昌镇中和街东段47号后面刘继祥所租住房屋内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继祥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继祥曾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继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继祥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具有劣迹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继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继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学雄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