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铭熙与李继、孙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铭熙,李继,孙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42号原告:王铭熙,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李继,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孙德刚,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王铭熙与李继、孙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铭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铭熙撤诉。案件受理费5110.00元,减半收取计2555.00元,由王铭熙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