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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铭熙与李继、孙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铭熙,李继,孙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42号原告:王铭熙,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李继,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孙德刚,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王铭熙与李继、孙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铭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铭熙撤诉。案件受理费5110.00元,减半收取计2555.00元,由王铭熙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