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联军诉会同县若水镇若水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联军,会同县若水镇若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300号原告:胡联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会同县。被告:会同县若水镇若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会同县。法定代表人:杨波,村主任。原告胡联军与被告会同县若水镇若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若水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胡联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胡联军与被告若水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2、判决被告若水村委会赔偿原告胡联军因合同纠纷造成修路、砍山、炼山、挖坑、树苗、苗圃育苗、经济林及竹树损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误工等各项损失共计12418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被告若水村委会为造林灭荒,张榜公示该村三块荒山。原告胡联军承包一块,村干部均到现场踏看,村干部黄元林指出四抵,原告胡联军、被告若水村委会签订合同。随后,原告胡联军多次催促被告若水村委会,要其配合林管站勾图、确定面积以便施工,被告若水村委会以黄元林住院等为由至今没有勾绘面积。原告胡联军只有先用挖机修路,再以整片山估价的形式炼山、挖坑,计划造楠竹、爬山虎、香椿等林木,将树苗运来并寄栽。谁知承包地出现三个权属人及梁姓阴地等纠纷,最为突出的是明远会自留山老林权证与新林权证严重不符,林管站认为以老证为准且要等林业局进行林权纠错。明远会后人没等村里、林管站调解好,按新证四抵在原告胡联军挖好的坑内种上杉苗,约占去此片山一半。原告胡联军多次找被告若水村委会、林管站解决,均未果。造林已错过季节,被告若水村委会违背荒山承包合同,致使原告胡联军蒙受经济损失。被告若水村委会辩称:原告胡联军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诉称承包地出现三个权属人及梁姓阴地等纠纷,依据森林法、土地法的规定,应先由人民政府对争议的林木、林地权属进行处理,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胡联军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查明,各方当事人诉称的林木、林地尚存在山林权属争议,且未经人民政府对争议山林权属作出确权处理,该山林权属争议等纠纷亦导致双方当事人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先行解决林木、林地相关权益人之山林权属争议,况且由原告胡联军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亦属主体不适格情形,原告胡联军及林木、林地相关权益人等应当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联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湘辉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廖芳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国家林业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