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岳利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260号被执行人:岳利星,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4)晋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岳利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