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陶应钧与姚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应钧,姚志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675号原告:陶应钧,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姚志伟,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原告陶应钧与被告姚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应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应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1950.66元、利息2593.9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原告通过借贷宝借给被告6000元,约定2016年6月20日还,到期只还了50.32元,2016年6月18日另借给被告6000元,约定2016年6月21日还,到期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姚志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被告姚志伟通过借贷宝平台分8笔向原告借款共12000元,约定其中6000元的应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另6000元的应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借款利率为年化18%、逾期的罚息利率为24%。双方网签了《借出协议》及《补充协议》,《借出协议》对借款基本信息、借款流程、还款流程、罚息与费用、债权转让等作出了约定,《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债权人、借款人及人人行一致同意,将双方未完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应的原借款协议/借出协议关于争议解决的诉讼管辖条款变更为: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借人住所地、借款人住所地或债权受让人(如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借出协议》、《补充协议》、交易记录、催收通知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网签了借款协议,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应予支持,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志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陶应钧借款本金11950.66元,利息2593.97元(计算至2017年5月17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姚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邱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