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卜某、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某,温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7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霞,石家庄市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涛,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卜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赵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卜某的上诉请求:原审对本案所涉款项的性质未查清。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记录明显不完整,在被上诉人能够提交完整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其拒不提交再结合聊天记录的语言表达方式,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所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合伙或投资款。收款人贾利民和被上诉人之前没有借贷关系,作为公职人员被上诉人出借12万元巨额款项而不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要收款人出具收条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原审认定本案所涉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错误,本案所涉10万元到帐后一个多月后才陆续支出,且没有任何一笔汇入上诉人帐户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该债务存在也是贾利民的个人债务,与上诉人无关,依法应用贾利民的遗产清偿,上诉人作为继承人应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进行清偿,现有多家债权人向上诉人主张贾利民生前债务。其总额远远超过遗产数额。一审对上述事实所查不清,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所涉款项为贾利民向被上诉人的借款完全正确。被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完整的,真实的,结合被上诉人与贾利民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贾利民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正是因为贾利民没有给被上诉人出具借条,被上诉人才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给付,并通过微信聊天进行确认。借款打到贾利民帐户,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并且该借款发生在上诉人与贾利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只一句简单的“不知道”,不能逃避债务。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连带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贾利民遗产难以确定,故被上诉人才根据婚姻法之规定主张权利。一审温某的诉讼请求:卜某的丈夫贾利民生前与温某是好友,2016年11月16日,贾利民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温某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数日内归还,温某以转帐的方式进行了给付。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予归还。2016年12月底,贾利民因病去世。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卜某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一审经审理查明:温某与贾利民原在同一单位工作,贾利民于2016年12月底因病突然去世。卜某与贾利民系夫妻关系。通过温某提交的农行个人账户明细能证实温某向贾利民个人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打款100000元。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温某打给贾利民的100000元款是否借贷关系,该笔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卜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根据温某提交的与贾利民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贾利民与温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可确认温某通过转帐方式打入贾利民账户的100000元款为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卜某虽然对温某的主张提出了抗辩,但其与贾利民结婚多年,该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温某要求卜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得当,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温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卜某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贾利民向温某借款,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但温某保存了双方协商时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对聊天记录中的网名二审未提出异议。聊天内容如下:贾利民:“在吗?”温某:“请把卡号给我”贾利民:发送中国农业银行卡图片贾利民:“贾利民”温某:“多少呀”贾利民:“有十个吗?”温某:“好的”贾利民:“收到”温某:“OK,祝生意发财,万事皆顺”。二审中温某还提供了署名为“刘松涛”的情况说明,欲证明温某曾向贾利民索要借款和欠条的情况。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卜某对自己的抗辩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二审中温某虽提供了署名为“刘松涛”的情况说明,但该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材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合分析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温某与贾利民在此次网上聊天之前就曾有过协商,而“多少呀”和“有十个吗”这两句话,虽未表达明确,但含有协商借款多少钱的意思。而“OK,祝生意发财,万事皆顺”一句,则更多的表明是祝他人生意发财的意思。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基本可以证明贾利民与温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帐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帐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现卜某不能就其抗辩的该笔款有可能是合伙或投资款进行举证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贾利民与温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上诉称该借款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其不能证明温某与贾利民有明确约定此为个人债务。因此,一审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卜某对贾利民生前所负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所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李荣水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