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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430号申请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颍州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颍州南路399号万霖花苑东区1#楼110室。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阜阳市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北京东路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永兴,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236836110300000034账户的存款12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阜阳市国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