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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屠司言、方永翠等与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司言,方永翠,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42号原告:屠司言,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方永翠,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榴城镇307省道原蚌怀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1000022513。法定代表人:张顺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屠司言、方永翠与被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屠司言、方永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司言、方永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屠司言、方永翠负担。审 判 员 姚海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施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