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守德与刘燕、房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德,刘燕,房新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064号原告:王守德,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房新建,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地址:莱芜市高新区汇源大街新世纪广场。负责人:朱丽娜,总经理。原告王守德与被告刘燕、房新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守德以原、被告已调解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德撤回对被告刘燕、房新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王守德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