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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欧顺良诉被告邹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顺良,邹润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561号原告欧顺良,男,1961年5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务农,住昌宁县田园镇。委托代理人杨巧,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被告邹润忠,男,1962年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务农,住昌宁县田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顺良与被告邹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顺良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顺良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告欧顺良以邻里关系和睦相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属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顺良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欧顺良负担。审判员  曾会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支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