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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8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圣凤与陈宏辉、宣城宏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凤,陈宏辉,宣城宏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843-1号申请人:陈圣凤。被申请人:陈宏辉。被申请人:宣城宏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申请人陈圣凤与被申请人陈宏辉、宣城宏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圣凤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宣城宏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州区XX镇XX村XX号厂房(房产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XXX**号),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4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宣城宏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州区XXX镇XX村XX号厂房(房产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