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四益与被告孙瑾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四益,孙瑾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777号 原告:孙四益,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孙埠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彩,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孙埠村,居民。 被告:孙瑾法,男,成年,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孙埠村,居民。 原告孙四益与被告孙瑾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孙四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四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四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四益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徐勤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