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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四益与被告孙瑾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四益,孙瑾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777号 原告:孙四益,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孙埠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彩,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孙埠村,居民。 被告:孙瑾法,男,成年,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孙埠村,居民。 原告孙四益与被告孙瑾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孙四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四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四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四益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徐勤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