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铜陵峰源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铜陵峰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东,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铜陵峰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安监管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壹拾贰万元。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铜陵峰源运输有限公司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重效益,轻安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自2010年起承包怀宁县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场内辅料的铲车铲运业务往来,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管理不到位,违章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于2016年10月19日12时许,在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铁粉库内作业期间,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5万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十万元(已缴纳8万元)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怀安监管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安监管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壹拾贰万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汪流生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米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