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0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温岭市百辉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温岭市百辉机械有限公司,陈军辉,张军荣,袁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0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5851-2。法定代表人林小洁。被执行人温岭市百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庄联村,组织机构代码:78569643-0。法定代表人张军荣。被执行人陈军辉,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军荣,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袁君荣,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与温岭市百辉机械有限公司、陈军辉、张军荣、袁君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出的(2016)浙1081民初43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于2017年0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市百辉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箬横支行人民币579933.3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温岭市百辉机械有限公司、陈军辉、张军荣、袁君荣应支付诉讼费4878.5元、申请执行费8573元。被执行人陈军辉、张军荣、袁君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有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军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横峰街道中华路杰特大厦2幢2105室、2104室的不动产,该财产已处置变现,本案分配得受理费4878.5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94700.7元;本院已分别查封被执行人袁君荣及张军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浙J×××××和浙J×××××号车辆,但均未实现扣押;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军辉在温岭市超越电器有限公司、袁君荣在温岭市金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军荣在温岭市百辉机械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