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行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伟培、万小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培,万小辉,叶红英,胡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0行终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伟培,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小辉,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红英,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德明,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上诉人刘伟培等四人因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一案,不服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3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伟培等四人起诉称其为黟县际联供销合作社(简称“际联供销社”,下同)员工,际联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安徽省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黟县供销联合社”,下同)为际联供销社主管部门。际联供销社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其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黟县供销联合社无权对际联供销社负责人进行任命,也无权以际联供销社名义对外委托租赁招标及以际联供销社名义实施各种侵害行为。起诉人请求判决撤销黟县供销联合社侵犯际联供销社的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刘伟培等四人所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对刘伟培等四人起诉不予立案。刘伟培等四人上诉称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诉讼。本院认为,刘伟培等四人作为际联供销社职工,无权以个人名义代表际联供销社起诉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刘伟培等四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汪文捷审判员 查秋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