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三路276号。被执行人:王豹,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北宋镇乡李下村村民。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豹在东营圣亚昌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的收入存入郭玲玲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豹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户名为郭玲玲)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