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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咏、严东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咏,严东灏,胡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咏,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严东灏,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胡晶,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严东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严东灏、胡晶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以北,硚口路西侧星汇云锦(硚口金三角项目B地块)8栋2单元46层3号[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12063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咏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