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郝彦廷与郝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彦廷,郝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249号申请人郝彦廷,男,1977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郝西平,男,1967年7月生,汉族。申请人郝彦廷与被执行人郝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生效的(2016)豫0522民初1160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郝西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郝西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吕村支行账号6228481358399835XXXX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