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彭涛、沈明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沈明珠,曹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彭涛,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沈明珠,女,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曹兴富,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彭涛、沈明珠与曹兴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