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卢文化、张素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文化,张素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文化,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长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侠,女,1974年5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文化因与被上诉人张素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文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长丰、刘继猛,被上诉人张素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文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素侠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各项赔偿款项依据不足,没有扣除不合理部分。医药费偏高,营养费、护理、误工期限应当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过高。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民事责任明显过高。张素侠辩称,被上诉人支付的医疗费真实存在,不存在恶意医疗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费用合法有据。卢文化对被上诉人殴打,其行为具有危害性,一审判决其承担80%责任正确。张素侠一审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卢文化赔偿张素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卢文化承担。一审法院查明:张素侠为卢文化堂嫂,2016年9月30日15时许,在涡阳县××街道××庙行政村××自然村西头张素侠辱骂卢文化后,卢文化对张素侠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素侠所受外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涡阳县公安局作出涡公(涡北)行罚决字[2016]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卢文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张素侠伤后在涡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又查:张素侠的诉讼请求中,其在涡阳县中医院住院22天,住院医疗费135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00元(100元/天×22天=2200元),营养费为660元(30元/天×22天=660元),护理费为2508元(114元/天×22天),误工费2200元(100元/天×22天=2200元),交通费未提供发票该院不予认定,精神抚慰金该院酌定为1000元,以上合计22092.5元。张素侠诉至该院要求赔偿,引起该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张素侠陈述及举证材料、医疗费发票、住院用药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为,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文明、和睦的亲朋关系是社会的主旋律,双方交往过程中应文明、礼貌、谦让,遇事采取暴力殴打的手段是违法行为;该案系双方混合过错造成,发生纠纷张素侠也有责任,张素侠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卢文化应当承担本案主要民事责任;卢文化已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其民事责任可参照80%的比例承担,该院酌定为17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卢文化净赔偿张素侠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000元,于该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张素侠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素侠、卢文化各承担150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对张素侠的医疗费、营养费期限、护理误工期限、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是否合理;2、一审判决卢文化承担80%的民事责任是否过高。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卢文化上诉称张素侠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在一审中应当依法申请相关司法鉴定,其并未依法申请,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通过涡阳县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嘱单、诊断证明等证据,认定张素侠的营养费期限、护理误工期限为22天并无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故一审参照亳州市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张素侠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2,卢文化与张素侠因琐事发生争执,卢文化在受到张素侠的辱骂后,不能冷静对待,将张素侠打伤,该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为据,足以认定,卢文化应对张素侠的受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损害结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判决卢文化承担80%的赔偿责任,裁判合理,并无不当。综上,卢文化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卢文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