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董宏伟诉林口县房产处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宏伟,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董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25行初2号原告董宏伟,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乌苏里路塞纳丽舍小区*栋。被告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邮电路。法定代表人刘宝秀,职务主任。第三人董丽华,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前进办事处机车。原告董宏伟不服被告林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宏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宏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董宏伟负担。审判长 潘晓明审判员 赵 强审判员 高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康春明 微信公众号“”